最初,如果没有提交进口文件,如果他们被起诉,他们会要求再出口,以便法律确定性和走私的威慑效果不是最佳的。
通过最新的PMK,DJBC可以确定进口货物是否被宣布免费,并可以再出口或调查或罚款。
根据第11条第2款,如果海关负责人不符合转口要求并违反规定,可以拒绝转口申请。
再出口要求包括如果货物不符合订单,错误交货,损坏,或不能按照法定规定进口。
但是,它与之前的规定不同,即PMK No. 149/2007,财政部这次更详细地规定了禁止再出口的规定。
首先,如果进口货物没有提交进口海关通知并采取了行动,则不能进行再出口。
第二,如果进口货物已经提交进口海关通知并且进行了实物检验,结果是货物的数量和类型不合适,则不能进行再出口。
但是,对于获得认可为经授权的经济运营商或主要海关合作伙伴的进口商,不包括此规定。
被列为低风险进口商的生产商进口商也免除此项规定。
最后,有可能扰乱健康和环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货物必须再出口,经海关总署批准后必须再出口。
关于最后一点,特别解释了B3废物,确实必须再出口,原产国不能按照国际公约拒绝废物。
对于最终不符合再出口要求且最终被国家没收的货物,表示货物可能成为国家财产,其结算可以根据预定进口货物的经济价值进行拍卖或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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